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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如
发布时间:2026-0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12个月内不得变更。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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