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海南税务问答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布时间:2025-08-13

咨询时间 2025年8月11日 答复时间 2025年8月11日
咨询标题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答复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法律服务、海南猎头招聘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民企服务中心
x
如有疑问,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