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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
发布时间:2021-12-03

咨询时间 2021年12月2日 答复时间 2021年12月2日
咨询标题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内容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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