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海南税务问答 >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上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1-10-22

咨询时间 2021年10月21日 答复时间 2021年10月21日
咨询标题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上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复内容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非金银首饰),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法律服务、海南猎头招聘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海南公司注册首选民企服务中心
x
如有疑问,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