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时间 | 2021年9月9日 | 答复时间 | 2021年9月9日 |
| 咨询标题 |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判定是否满5年? | ||
| 答复内容 | 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条规定的“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日期的确定: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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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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