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时间 | 2021年9月2日 | 答复时间 | 2021年9月2日 |
| 咨询标题 | 在海南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吗? | ||
| 答复内容 | 自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也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琼税通告【20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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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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