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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
发布时间:2025-09-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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