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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
发布时间:2025-09-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四、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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