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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发生研发费用,7月申报第二季度企业所
发布时间:2025-08-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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