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不确定,或是其他原因,未能在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当月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相关扣除信息;对之前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税务局,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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