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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变更退(免)税办法的,
发布时间:2025-04-15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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