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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5-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三)非固定业务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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