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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养老行业、赡养老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5-01-14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群体的照护也成为大家日渐关注的话题。在税收方面,国家也出台了许多税费优惠政策。下面就跟来了解一下养老有关的税费吧!如果还想获取更多税费政策,都可以到东奥会计在线实操就业频道吧!

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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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5月1日起,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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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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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0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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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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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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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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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来源于:上海税务公众号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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