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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