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来源于:北京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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