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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年度汇算之境外所得申报指引
发布时间:2025-03-19

根据政策规定,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之或负担,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具体申报流程详见如下正文。

政策来源于:浙江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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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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