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吧!
文章来源于:浙江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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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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