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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其股东“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28

某公司诉其股东“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 2004年12月07日 某公司诉其股东“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 案情及代理词一, 案情 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但其股东王某、刘某在公司的运营中有一定的实际权利,2003年2月王某等人瞒着张某指令公司原财务将

某公司诉其股东“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

2004年12月07日

某公司诉其股东“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                 案情及代理词一,

案情  

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但其股东王某、刘某在公司的运营中有一定的实际权利,2003年2月王某等人瞒着张某指令公司原财务将公章、营业执照等物品交给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使用相关物品,还私自召开股东会以张某侵犯公司利益为由停止张某的职务。为此张某找我代理,接受委托后先向对方发出了专业客服函,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3年4月向海南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涉及公司及股东争议、同业禁止、反诉等问题,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经历了查封、保全等措施,并经多次反复开庭,终于2003年10月判决被告返还公司全部物品。被告不服上诉,但最终撤回了上诉。

 二,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

 就海南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李某、赵某返还公司物品一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的关键事实已经查清。通过开庭,本案的事实已经相当清楚:即原告方的董事长、总经理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而被告王某、刘某是公司的股东之一,李某、赵某是公司原工作人员。而且现被告也承认原告所诉之公章等公司物品是由其占有控制。

 二, 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行使权利,致使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根本性的影响,公司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管理。具体到海南某有限公司,张某是公司合法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都由张某来主持。而公司的公章、账目等物品是经营中必不可少的,是公司的重要生产经营用品。一旦这些重要物品失去控制,对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计的。

 而现在海南某有限公司的现现状正是如此,公司的公章、账目等一切物品都已经失去了法定代表人的控制。张某多次要取回并使用公章等物品对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都受到了被告的无理阻挠,为此还起过纠纷,事态一度严重。致使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处于停顿状态。并且现在正有一些对公司利益进行侵害的行为急需张某取回相应账目进行查实取证,并利用公章代表公司对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追诉。

 三, 被告的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股东行使权利的范畴,构成侵权。

 被告王某以自己是公司股东为由指使被告李某、赵某与自己占据公司的公章、账目等物品,并拒不返还。其行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并严重侵害了公司权益。作为公司股东享有出资利益并承担公司责任,股东行使对公司的权利要通过股东会,而不是某一个或几个股东单独行使,“公司法”三十八条中规定了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由此可见,股东行使权利是通过股东会行使,而且股东会的权利主要是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权,而不是具体的经营管理权,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权仍应是由法定代表人组织人员进行具体经营管理。而公章、账目等物品正是进行具体经营管理的必需之物。以一个股东的身份根本没有权利控制公司的公章和账目等物品。

 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要求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决议是否更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股东可以自行决定扣押公司的公章等物品。

 在此我必须纠正被告的一个错误认识,被告认为公章等物品是股东共有财产是错误的。虽然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建的,但公司组建后股东并不直接对公司的财物享有所有权,公司的所有物品的所有权是属于公司这个独立法人的,而代表公司行使权利掌握公司财物的应当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选定的助手。法定代表人控制相应物品并不是因为他对这些物品享有所有权,而是因为他是法定的代表公司控制这些物品,行使公司对这些物品的所有权的人选。

 所以股东正确行使权利的途径是在股东会上,当然最终结果也要看代表公司最大多数利益的股东的选择。

 如果按照被告的想法,被告出资组建了公司,认为公司的经营发展不符合自己的想法,做为一个股东就可以直接到公司中指挥工作人员,持有公司物品,那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乱了套?

 试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2至50人,如果一个公司中几十个股东中的一个或几个认为公司现在的情况让他或他们不满意,他们就有权到公司做出现在被告的所做的行为,那将是一种什么场面?还要法律吗?还叫法制吗?在此我必须强调,股东行使权利必须正当,否则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最终自己也会承担法律追究的责任!   李某、赵某原是公司工作人员本应听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指令,其擅自伙同王某影响公司正常的的经营活动已经构成对公司的侵权。

  四, 被告所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是没有依据的。

 被告称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损害公司利益的理由一是签订协议一事;二是公司资金往来账目一事。这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张某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出于合作或经营的需要,有权决定公司签订相应合同等事宜,这是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而且就被告所主张的那份协议而言,是一份长时间以前已经结束了的协议,现在也没有对公司有任何损害。这个问题太明显了,我方不想过多论述。关于资金往来账目一事,被告所持有的所谓的“账目清单”只是一份所谓的清单,并未附带票据、帐单、法定代表人签字等能证明事实的依据,其真实可信性无法证实,做为证据要本身就不符合要求。更何况,即使它是真实的也只是公司财务帐目的一部分,无法证实全部事实,更无法说明张某有侵害公司权益的事实。被告以此为证据只能让人感到莫名其妙。而且,最重要的是,即使被告认为张某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采取措施,没有任何法律可以让他采取现在的侵权行为。这才是本案的实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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