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开发企业,在生产开发并销售软件产品时,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优惠。那么企业提供的软件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是否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已变更为13%)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这里强调的是销售自行开发票的软件产品,而非销售软件服务。
因此,企业因提供软件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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