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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代扣代收
发布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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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和2022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1-5
实施时间: 2024-1-5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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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和2022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领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以上均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申请及领款期限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以下简称“三代”单位或个人)请于2024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和已办理2022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的领款事宜。
  二、申报方式
  “三代”单位或个人办理2023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时,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打印《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2023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事宜。
  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2023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代”单位或个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清算。
  三、领款方式
  已办理2022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的“三代”单位或个人,请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打印《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2022年度“三代”税手续费领款事宜。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1月5日

 
相关法规  
粤财预[2002]27 2002/3/5
云国税函[2000] 2000/11/8
湘财预字[1999] 1999/1/1
穗财预[2002]93 2002/1/1
晋价服字[2012] 2012/8/15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1/1
辽价发[2016]37 2016/5/3
内国税计函[200 2000/10/31
浙地税发[2006] 2006/2/18
川价发[2010]14 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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