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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丢失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0-22

各位财会同事们,如果在中不小心弄丢了发票,您知道要怎么做吗?那么接下来就为大家简单的分析一下吧!

【举个小案例】

XX公司的税务会计,由于最近公司业务比较繁忙,经常在外奔走。一次外出期间,不慎将手中的发票丢失,其中包括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两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会计发现后不知所措,回到公司,同事建议联系所属的税务局进行咨询,看税务局怎么说。

【案例分析】

该会计主要问了这样几个问题:

1

发票丢失,我先要做什么?

2

发票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3

我丢失的发票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丢失的专用发票中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都要怎样处理呢?

税务局给出的答复:

对于问题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对于问题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

对于问题3: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的情形,根据财政部令第9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统一发票的发票丢失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原创,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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