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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申报的地点与期限
发布时间:2020-04-07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越发重视,社会的发展不再以生态破坏作为代价。企业在运营中,会被严格监控污染物的排放。现如今污染物一共分为四大类,我国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共计117种主要污染因子进行征税。那么在中,环境保护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环境保护税申报期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税申报地点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环境保护税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2.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3.应税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本文来源:重庆市税务局,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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