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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永续债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0-02-28

在中,永续债劵又称无期债券,是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永续债是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那么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呢?

问: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答: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规定: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本文来源:吉林省税务局,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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