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那么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问: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二十九)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本文来源:辽宁省税务局,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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