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时间 | 2026年1月8日 | 答复时间 | 2026年1月8日 |
| 咨询标题 | 纳税人追溯登记期间发生购进业务,但未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是否允许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补充取得后应如何进行用途确认? | ||
| 答复内容 | 答:纳税人追溯登记期间已发生购进业务,但未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向上游销售方补充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按照现行规定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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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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