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时间 | 2021年10月21日 | 答复时间 | 2021年10月21日 |
| 咨询标题 |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上如何确定销售额? | ||
| 答复内容 |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非金银首饰),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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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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