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时间 | 2021年8月13日 | 答复时间 | 2021年8月13日 |
| 咨询标题 | 纳税人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指的是哪些? | ||
| 答复内容 | 政策内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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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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