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根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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