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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能否享受增值
发布时间:2025-04-25

在商海浪潮里,众多商家业务版图不断拓展,经营模式日益多元。不少企业既经营着日常刚需的蔬菜生意,又涉足其他应税货物的销售领域。当这两类业务交织时,商家们难免困惑:如此情形下,能否搭上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顺风车”呢?

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来源于:海南税务公众号。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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