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规定:
二、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适用征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
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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