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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12-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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