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为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国务院印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1、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4.《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计征方式: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费率分别为3%、2%,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计算缴纳。 3、申报表单 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自行申报缴费。委托代征等可通过其他表单进行申报。 4、缴纳期限 缴纳义务人应选择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的申报期限,即按月、按季或按次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同时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5、预算管理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费附加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地方教育附加为100%地方收入。政策来源于:天津宁河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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