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项政策享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于:浙江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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