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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2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项政策享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于:浙江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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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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