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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
发布时间:2021-06-28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 2019-06-03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主要还是体现在某些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政策,即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的方式进行所得税税金征缴。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工资节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无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节税的形式主要包括:。

  组建形式变更节税,企业组建过程中,往往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在不同的选择方个人独资企业式中,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同的利益,这利益之中就存在税收收益的问题,例如对于一个母公司来说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就有很大的利益差别,子公司在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其盈亏,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它的盈亏要同控股公司(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以盈利,设立子公司更有利,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公司会更节税有利。

  正在面临巨变的税收征管体系改革是否能打破之前的“一山放过一山拦”,就更加值得期待了。

  “国地税合并”是当前本土企业筹划税务共享中心的最大利好,也是最佳启动时机。

  从税收征管者的角度来说,通过原本叠床架屋的国税地税双重机构设置的合二为一,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纳税遵从过程中的双重作业成本,同时可以充分利用当前的互联网技术红利优化办税流程,并强有力地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税务风险改变用工关系藉此最大限度地减少各地方政府与税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干预。

  而从企业端来看,由于国地税的合并,事实上就纳税遵从的契约逻辑上说,其面对的只有一个税收征管机构,因此税务共享中心的设定反而是契约双方交易成本最低的模式。

  在这一可能性之下,原本被业内寄予厚望的千户集团(即由税务总局直接管理服务的国内1062户大型企业集团)正是推进税务共享中心的绝佳启动点,作为主管千户集团的国税总局大企社保合规业税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大企业司),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源监控工作职责,指导税务系统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指导海洋石油税收管理业务。

  而大企业司当前工作重心中的“一个系统”和“两个突破”,如果结合国地税合并改革,以及千户集团税务共享中心的加速推进,显然会成为整个税收征管效率提升,企业纳税遵从成本降低的双赢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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