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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特殊情况增值税发票是可以作废的
发布时间:2021-06-17

这些特殊情况增值税发票是可以作废的。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符合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案例2: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1年9月2日向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当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9月20日,甲公司会计认证发票时,发现乙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上的税收编码选择错误,于是将发票联、抵扣联全部退回乙公司,要求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此时因发票未跨月,未认证,乙公司作废处理,无需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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