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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并分两步降低缴费人费率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23

内蒙古自治区财务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处所水利建树基金政策调解发起》(征求意见稿)果真征求意见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当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树基金筹集和利用打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2021年1月4日,财务部印发《关于民航成长基金等3项当局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划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继承征收水利建树基金(注:含处所水利建树基金;下同),截至日期另行明晰。同时划定,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处所水利建树基金的省级财务部分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处所水利建树基金方案,报省级人民当局核准后执行。

  按照上述划定及环境,团结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处所水利建树基金政策调解发起》(征求意见稿),已商内蒙古税务局同意,拟在征求意见基本上推行法定报批措施实施。

  现将《征求意见稿》发布,接待有关单元和社会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海南代理记账,于2021年3月27日(周六)前提出意见和发起。

  联 系 人:赵 刚

  接洽电话:(0471)4192726

  传真电话:(0471)4193116

  电子邮箱:2374836370@qq.com

  通讯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务厅税政处

  邮政编码:010098

内蒙古自治区财务厅

2021年3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处所水利建树基金政策调解发起(征求意见稿)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承征收水利建树基金。同时,海南代理记账海南公司注册,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当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树基金筹集和合用打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执行期限耽误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调解我区处所水利建树基金计费依据并分两步低落缴费人费率,详细内容: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缴费人实际缴纳海内增值税、海内消费税之和的1%计征处所水利建树基金。

  (二)2023年1月1日起,以缴费人实际缴纳海内增值税、海内消费税之和的0.5%计征处所水利建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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