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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
发布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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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广西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24]22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4-25
实施时间: 2024-4-25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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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跨市县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按照矿业权所在行政区域的资源储量占比(无资源储量的按面积占比)在涉及市级或县级之间分配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出让登记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费源信息分别推送至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关于分期缴纳。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成交价须在出让时一次性缴清。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5%;除首次征缴外,探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转采后或采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最长应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一年征收完毕。
  三、关于退库。已上缴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误缴、误收、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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