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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
发布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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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4-25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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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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