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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
发布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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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长治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规税[2024]1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4-12
实施时间: 2024-7-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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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函》(长政函〔2024〕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见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长治市)》。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调整后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3〕10号)中关于长治市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表(长治市)(不公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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