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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
发布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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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24]7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4-8
实施时间: 2024-4-8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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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完善边境贸易支持政策,优化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现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见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免税额度以个人为单元计算和使用。
  二、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贸易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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