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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
发布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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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24]8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2-18
实施时间: 2024-4-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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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为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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