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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免的境外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哪些情况?
发布时间:2021-05-25

身为中国公民,获得的收入超出个税的起征点,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该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还是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但是凡事总有特殊情况,有时候境外个人所得税是可以进行抵免的。那么中,可抵免的境外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哪些情况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四条的规定,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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