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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文书送达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07-15

在中,税务文书是为制定和执行税法所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各种文书的总称。那么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日期是如何确定的呢?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法律效力又是怎样的呢?

问: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问: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问:哪些税务文书不适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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