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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需要单独解除吗?
发布时间:2020-06-29

中有这么一个名词,叫“非正常户”,具体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那么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要单独申请解除非正常户吗?

问: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要单独申请解除非正常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本文来源:辽宁省税务局,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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