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经济法中,汇票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被保证人已经承兑的汇票,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保证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对票据的承兑、付款承担责任;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对票据的付款承担责任。
4. 保证人对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所承担的责任,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5.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可能因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学习和应用时查阅最新的法律文件和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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