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规定,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中,电子烟有关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确定。
点击查看更多
以上内容源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海南省民企服务中心提供海南公司注册、海南代理记账、海南法律服务、海南猎头招聘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电话预约
短信联系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