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凭证是指由于开票方存在问题,税务局不允许受票方抵扣的凭证。如果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就会因无法抵扣而遭受损失。那么在会计实务中,何种情形的增..
18508932366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0-02-07 热度:
异常凭证是指由于开票方存在问题,税务局不允许受票方抵扣的凭证。如果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就会因无法抵扣而遭受损失。那么在中,何种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列为异常凭证范围呢?
问:何种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列为异常凭证范围?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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