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指示精神,按照《海南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办发[1999]67号)的要求,全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65个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的1016项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保留其中的635项(其中,审批事项333项,核准事项290项,备案事项12项),取消审批、核准事项206项,审批、核准事项改备案事项146项,下放区县及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29项。审批、核准事项精简比例达到40.5%。
现将《海南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方案》中保留的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对其进行规范。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之外,每项审批都要公开审批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涉及若干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受理,相关部门参与意见或会同审批,并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答复,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二)凡《方案》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方案》公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及单位应立即停止审批。其中涉及到地方法规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决定;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凡《方案》中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和各区县及有关社会机构搞好衔接,确保落实。
(四)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管理方式,研究提出加强管理监督的具体措施和方法,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
(五)《方案》中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今后,对新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严格控制,依法设立。除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新增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增设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确认。同时,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做到简化审批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六)《方案》中有关清理事项的负责部门和单位因机构改革予以撤并或调整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交接工作,避免出现疏漏。
二○○○年九月七日
海南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2项)
1.发行地方企业债券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市权限内的项目管理(包括立项、可行、借用外资限额以下项目等)
依据:《国务院关于对外借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发布的《海南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二)核准事项(3项)
1.进口设备免税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
税收政策的通知》
2.列入市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
依据:《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十部门关于我市促进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3.汽车更新优惠证
依据:《汽车更新办公室关于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的通知》
市经济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0项)
1.
企业破产兼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企业调整盘活土地存量及工艺专业化重点审查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3.工业技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等(市内限额保留)
依据:《市政府关于全市工业技术改造工作由市经委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
4.重要
工业品进口计划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增加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授权管理单位和扩大专用章适用商品范围的通知》
5.民用爆破器材的购销
依据: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6.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
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7.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依据:《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
8.企业合并、重组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9.进口设备免税及国内设备抵免
所得税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口设备
税收政策的通知》
10.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项目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核准事项(3项)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依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施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工业企业划型
依据:《国家经委、计委、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12项)
1.监理企业
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境外企业进市承包工程
依据:建设部发布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3.外地建筑企业进津施工
依据:《海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建筑企业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海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城市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年度投资计划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海南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效率的若干规定》、《海南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7.住宅
项目投资计划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海南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效率的若干规定》、《海南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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