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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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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发布时间:2024-03-01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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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24]13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4-3-12
实施时间: 2024-4-12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阅读人次: 1285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  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
  第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由矿业权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征收。
  油气矿业权以及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六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40:20:20:20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设区的市不参与分成,即中央、省、县(市)按照40:20:40的比例分成。
  第二章  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第七条  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和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第八条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2023年5月1日(含)之后新出让的矿业权,其矿种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确定公布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内的。《矿种目录》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出让时一次性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按照《矿种目录》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标准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业权出让合同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按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一次性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 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三)起始价征收标准按照经省政府同意公布的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执行。
  (四)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执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五)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确定公布的《矿种目录》规定。
  第九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2023年5月1日(含)之后新出让的矿业权,其矿种不在《矿种目录》内的。
  (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起始价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出让探矿权的,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探矿权人自愿提高缴纳比例(不超过20%)或一次性缴清的除外;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缴纳时间和期限,除特殊情形(探矿权增列矿种,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储量)外,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出让采矿权的,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人自愿提高缴纳比例(不超过20%)或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缴纳时间和期限。
  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权出让年限的一半;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权出让年限的三分之一;均摊征收年限不得超过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按照已公布的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执行,由省自然资源厅结合矿业市场发展形势组织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期限要与采矿权登记发证年限、矿山开发利用实际有效衔接且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人拟动用评估范围外的资源储量时,采矿权出让收益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  因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探矿权转采矿权时原登记矿种均不存在的,原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出让收益不需继续缴纳,按采矿权新立时确定的矿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他情形,应按合同约定继续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增加的矿种,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增列矿种的,应按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对新增矿种直接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变更(增列)后的矿种在《矿种目录》内的,比照第八条中规定的协议出让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变更(增列)后的矿种在《矿种目录》外的,比照第九条中规定的协议出让方式,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一条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煤层气若有相互增列矿种的情形,销售收入合并计算并按主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
  第十二条  矿业权转让时,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缴纳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发现油气资源并开始开采、产生收入的油气探矿权人,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逐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开采完毕注销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采矿权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核定,实行多退少补。
  第三章  缴款及退库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业权人签订合同后,以及发生合同、权证内容变更等影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情形时,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回传征收信息。费源信息、征收信息推送内容和要求,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成交价部分由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纳;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月底。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由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分期缴纳的,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第十七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代码:103071404)科目。
  第十八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误缴、误收、政策性

 
相关法规  
鄂财综规[2024] 2024/4/30
川自然资函[202 2025/4/8
桂财综[2023]40 2023/6/8
渝财建[2024]26 2024/12/3
津规资地矿发[2 2024/12/2
豫财环资[2024] 2024/6/28
财综[2023]10号 2023/5/1
自然资发[2024] 2024/9/3
京规自发[2025] 2025/2/21
粤财规[2023]1号 2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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