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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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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发布时间:2024-02-02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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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及留存备查资料
发文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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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4-2-21
实施时间: 2024-2-21
法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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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人次: 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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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年度);
  3.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7.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并在搬迁开始年度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相关栏次;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缴申报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8.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0.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报送: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⑤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应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14.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5. 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时,按照《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告表及《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以上1、2为必须报送资料,3-15为纳税人2023年度发生相关业务时需要报送的资料。)

  二、纳税人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1.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2.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3.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明资料。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留存备查资料。
  5.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按照税收规定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留档备查的其他资料。

 
相关法规  
京国税发[2004] 2004/12/20
大国税发[1997] 1997/12/11
青地税发[2008] 2008/4/28
内国税外函[200 2003/3/18
苏国税发[2007] 2007/7/1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12/31
中税协发[2020] 2020/2/22
青地税发[2007] 2007/1/1
2024/2/29
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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